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3民初790号
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大余县新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57612791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苛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盛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X6KJ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苛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0元,减半收取2680元,由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