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

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司达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3民初1444号 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余县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佛山市司达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 法定代表人:何XX。 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司达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9元,由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