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91民初278号
原告:湖州林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夹浦镇滨湖村奕阜自然村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
22313630767T。
法定代表人:朱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伟明,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原告湖州林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收到湖州林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材料,于2021年1月15日向湖州林海建设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材料。2021年1月27日,本案转立民初字号。2021年2月2日,湖州林海建设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州林海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4.5元(已减半),由湖州林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柯晓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