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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某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县某某耐磨材料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3民终2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县中枢镇西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21737403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县**耐磨材料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西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30322MEA14799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县**耐磨材料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19)云0322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对认定案件事实的部分证据未进行质证,而该未质证证据对判决结果有实质性影响,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该情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县人民法院(2019)云0322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夏 尧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唐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