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财保388号
申请人:温州雄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87JA1XK(1/1),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环江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217374038P,住所地云南省**县中枢镇西桥。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温州雄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505××××3790)中的350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云南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的350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温州雄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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