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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珠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某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1民初1072号 原告:云南珠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工业园区小寨循环经济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县中枢镇西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珠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云南珠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珠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云南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珠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45.5元,由原告云南珠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 娟 审判员 湛云洲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