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1民初1072号
原告:云南珠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工业园区小寨循环经济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县中枢镇西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珠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云南珠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珠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云南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珠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45.5元,由原告云南珠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 娟
审判员 湛云洲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