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21执保34号
申请人:云南珠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676576843F,组织结构代码:67657684-3,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工业园区小寨循环经济片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云南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217374038P,组织机构代码:21737403-8,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县中枢镇西桥。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云南珠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云南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9537.16元以内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云南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价值109537.16元以内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