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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珠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云南省某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21执保34号 申请人:云南珠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676576843F,组织结构代码:67657684-3,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工业园区小寨循环经济片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云南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217374038P,组织机构代码:21737403-8,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县中枢镇西桥。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云南珠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云南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9537.16元以内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云南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价值109537.16元以内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