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13268号
申请人:湖南城彬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路桥公司38栋603。
法定代表人:万如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创奇,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天资,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355号西城龙庭1-4栋商铺1001号。
法定代表人:廖伟祥。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湖南城彬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城彬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6,3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资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湖南城彬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26,375元;
二、若被申请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等额的其他财产。
三、如申请人湖南城彬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则由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承保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2,652元,由申请人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文 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胜眉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