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城彬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路桥公司38栋603室。
法定代表人万如意。
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355号西城龙庭1-4栋商铺10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城彬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民事诉讼阶段用(2019)湘0104民初132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名下湘A×××××东风牌、湘A×××××*******牌、湘A×××××宝马牌小汽车。并在执行阶段用(2020)湘0104执27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名下华融湘江银行长沙金星路支行账号为79×××56的银行账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名下湘A×××××东风牌、湘A×××××*******牌、湘A×××××宝马牌小汽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名下华融湘江银行长沙金星路支行账号为79×××56的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肖和平
审判员尧航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