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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广东省XX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881民初1225号 原告:***,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0611。 委托代理人:***,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赤坎区,公民身份号码:×××1512。 被告:广东省XX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7元,减半收取73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