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俊发商贸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八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11民初7568号 原告:昆明俊发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路西段中林建材城A区**幢*****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住所:昆明市北京路***号联贸大厦**楼*号。 负责人:***,副总经理。 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昆明俊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俊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05元,减半收取8202.5元,剩余部分8202.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