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八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远腾商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2072民初2629号 原告:广东省八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远腾商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西二马路153号可逸豪苑24幢三层3F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省八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建集团装饰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远腾商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建集团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远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八建集团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24057.75元及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付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19日为88576元,详见逾期付款违约金统计表)。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大信新都汇坦背店通风空调工程承包合同》,2017年11月22日签订《大信新都汇坦背店通风空调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2017年12月20日签订《大信新都汇坦背店通风空调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二》,2018年8月15日签订《大信新都汇坦背店通风空调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三》。被告委托原告进行施工。根据原合同及三份补充合同,条款约定如下:1.工程名称:大信新都汇坦背店通风空调工程。2.工程地点:中山市小榄镇(原东升片区)。3.合同价款:包干含税价3957955.71元。4.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按甲方审定当月工程款额度的80%支付;工程全部完成进度支付至合同造价的80%;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5%;项目取得备案证,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后六十个工作日支付至结算价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原告履行保修义务且三年保修期(竣工验收及移交后起算)届满后一次性结清余额(不计利息)。5.违约责任:甲方如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6.其他。案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案涉工程于2018年1月30日完工,于2018年8月30日通过被告竣工验收并移交使用,于2019年1月20日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表,被告同意结算总价为3957955元,扣水电费1000元、无违约罚款。被告至今仅支付工程款3732897.25元,尚欠工程款(含质保金)224057.75元及违约金未付。现质保期已经届满,经原告多次催促付款无果,特提起本诉讼,请判如所请。 远腾公司辩称,一、案涉工程经双方确认的结算价为3957955元,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三条的约定,竣工结算后60个工作日应支付总结算价的95%(3760057.25元),扣除累计已支付工程款3759057.25元(包含月饼款26160元),扣减水电费1000元,应付未付工程进度款为0元。合同约定结算总价的5%为质保金,即197897.75元,因此应付未付款项为质保金197897.75元。2.关于利息,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也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因此原告的该项诉求没有合同依据,不应得到支持,退一步说如要计算利息,应以我方主张的起算时间,理由:合同专用第七条第四款约定结算总价5%(197897.75)为质保金,保修期三年,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整移交我方之日起计算,根据在建合同单项工程竣工移交用表记载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保修期至2018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合同第7条第7款约定,由我方支付的款项均于相应的条件成立后的次月10日前支付,我方的付款时间应为2022年1月10日前,因此该质保金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22年1月11日。鉴于目前我方经营困难资金紧张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故意、恶意,请求减免逾期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5日,远腾公司(甲方)与八建集团装饰公司(乙方)签订《大信·新都汇坦背店通风空调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条款约定八建集团装饰公司承包大信·新都汇坦背店通风空调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合同包干含税价3732268.32元;支付方式:1.乙方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15日至当月14日完成工程量(并附工程量计算表)的工程款额向监理单位申报,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送甲方,甲方审定后确定的数额为当月工程款额。2.工程进度款按甲方审定的当月工程款额的80%支付。3.工程全部完成后,进度支付至合同造价的80%。4.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5%。5.项目取得备案证,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但若有其他应扣款项的,甲方可扣除相应款项)。6.留取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三年,保修期为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将工程完整移交甲方之日起计。经甲方确认乙方履行保修义务且保修期满后甲方一次结清余款给乙方(不计利息)。7.工程开展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签证等增减调整费用,乙方按月编制,经甲方审定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按主合同支付方式支付。8.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如期完成本合同协议条款当月工期任务要求,为确保下一期进度能追赶上甲方已批准的计划进度,则取消当月工程款支付计划,改在下期完成后同时支付;如连续2个月同时未完成,则乙方应每天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如阶段工期拖延,但总工期未拖延,且工程质量未受影响,则除因影响甲方销售安排以外的己扣除的阶段工期违约金外,其余被扣款项可由甲方在结算时返还。9.本合同中应由甲方支付的款项均于相应的付款条件成立后的次月10日前支付(遇休息日、节假日相应顺延),如乙方错过前述期间,则付款日顺延为下月10日。10.甲方每次付款之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后付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三份,分别约定了增加工程范围和变更原合同总价,原合同包干含税价最终确定为3857955.71元。 案涉工程于2018年1月30日完工,2018年8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12月29日完成移交,2019年12月13日完成竣工结算,结算款3957955元(另扣水电费1000元)。远腾公司于2018年1月21日支付工程款1640000元、于2018年2月9日支付工程款1147000元、于2020年9月22日支付工程款945897.25元,合计3732897.25元,八建集团装饰已开具金额合计395795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远腾公司提交中国银行付款回单,显示其于2020年7月21日代八建集团装饰公司向案外人中山市大信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月饼款26160元,并提交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为广东省八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八建集团装饰公司对证据予以确认并同意于欠款本金中扣减。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结算总价3957955元,按照合同约定,竣工结算后支付总结算价的95%即3760057.25元,扣减水电费1000元、月饼款26160元以及已付工程款3732897.25元,远腾公司应付未付款项为质保金197897.75元(总结算价的5%)。关于违约金,远腾公司已经支付完毕进度款、结算款,八建集团装饰公司未举证证明远腾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逾期付款的情形,故其诉请远腾公司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工程于2018年12月29日完成移交,保修期三年即2018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合同约定款项于条件成立后次月10日前支付,故远腾公司最迟应在2022年1月10日前返还质保金197897.75元,远腾公司逾期未付构成违约,故应自2022年1月11日起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远腾商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质保金197897.75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以197897.7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东省八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省八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0元,减半收取2995元,保全费2083元,合计5278元(已由原告广东省八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省八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34元,被告中山市远腾商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344元,并直接向原告广东省八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