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八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2072民初2626号 原告:广东省八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福源南路23号六层1卡之一(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大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大信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省八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建集团装饰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公司)、中山市大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建集团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八建集团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信公司支付工程款111585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1月19日为12659元,详见逾期付款违约金统计表);2.判令大信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2日,原告与东信公司签订编号为HJ-DX05-CG20200221的《大信新都汇三角店抗震支架工程合同》被告委托原告进行施工。合同约定如下:1.工程名称:大信·新都汇三角店抗震支架工程合同。2.工程地点:中山市三角镇。3.合同价款:包干含税价689100元。4.工程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作为预付款;工程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余额(不计利息)。5.违约责任:甲方如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6.其他。案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双方于2020年11月11日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表,被告同意结算总价为683366元、无垫付水电费、无违约罚款。被告至今仅支付工程款551280元,尚欠工程款本金(不含质保金)111585元及违约金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大信公司为东信公司的唯一股东,两被告应连带清偿尚欠原告的工程款及违约金。据此,原告特诉诸法院,望判如所请。 东信公司辩称,一、案涉工程结算价为683366元,根据合同约定,竣工结算后7个工作日应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即662865.02元,扣除累计支付工程款551280元,应付未付工程款为111585元。二、关于利息,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也未约定利息计算标准。因此,原告的利息诉求无合同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合同通用条款8.1条约定原告的付款申请取得我方的书面认可后支付,合同通用条款22.2.3条、22.2.4条分别约定,我方在完成付款申请审批后15天内收到原告按规定提交的发票且原告没有违反合同付款条件后付款,如由于原告方的原因导致我方迟延付款,我方不需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我方已完成付款审批,但是余款部分原告未按规定提交发票,是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我方迟延付款,应由原告承担该不利的后果,与我方无关。合同通用条款22.3.6条约定,我方支付的款项均于付款条件成立后的次月10日前支付,根据建设工程付款申请表记载的我方书面审批时间为2021年9月26日,付款期间应在2021年10月10日前。如计算逾期利息应从2021年10月11日起算。鉴于目前我方资金紧张,且无拖欠款项的故意、恶意,请求予以减免利息。 大信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2日,东信公司(甲方)与八建集团装饰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HJ-DX05-CG20200221的《大信·新都汇三角店抗震支架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条款约定八建集团装饰公司承包大信·新都汇三角店抗震支架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合同包干含税价689100元;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作为预付款;现场安装完毕通过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安装完毕通过验收15个工作日内现场收方完成,收方完成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手续,双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留取结算总价的3%作为保修金;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未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不视为违约。合同通用条款载明:8.1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甲方在支付工程款时,需在乙方的付款申请取得甲方书面认可后支付;22.2.3甲方在完成付款申请审批后的十五天内且收到乙方按规定提交的发票及其他付款凭据,并且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后,支付乙方当期应得工程款项,按本合同约定帐户入帐;22.2.4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延迟支付合同约定之款项的,甲方概不负责;22.3.6本合同中应由甲方支付的款项均于相应的付款条件成立后的次月10日前支付(遇休息日、节假日相应顺延),如乙方错过前述期间,则付款日顺延为下月10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案涉工程于2021年5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已经办理竣工结算,结算总价683366元。《工程竣工结算表》载明项目执行经理签名日期为2021年6月20日,批准人***签名日期为2021年9月1日。《建设工程付款申请表》载明批准人***签名日期为2021年9月26日。东信公司于2021年6月4日支付工程款551280元,八建集团装饰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开具了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查,东信公司系大信公司于2009年3月19日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本院认为,东信公司确认八建集团装饰公司主张的应付未付工程款111585元,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违约金,东信公司已经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八建集团装饰公司未举证证明东信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逾期支付的情形,故其诉请东信公司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条款(即专用条款)约定双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工程竣工结算表》反映双方于2021年9月1日结算完毕,东信公司最迟应在同年9月10日前支付款项,其逾期未付构成违约,故应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东信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大信公司作为股东未举证证明东信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东信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大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工程款111585元及利息损失(以11158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东省八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省八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4元,减半收取1392元,保全费1141元,合计2533元(已由原告广东省八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省八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7元,被告中山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06元,并直接向原告广东省八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