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百晟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黑龙江百晟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香执字第336号******
申请执行人宋国红,住哈尔滨布香坊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百晟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6号1单元1层7号。******
申请执行人宋国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百晟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9月28日被执行人黑龙江百晟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宋国红本金人民币53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尚西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