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02民初987号
申请人:*****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康宁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申请人*****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在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3民初93号生效判决的执行款人民币200万元进行查封。申请人*****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万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3民初93号生效判决的执行款人民币200万元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为一年。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允许办理解除查封等相关手续。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查封申请。逾期,因查封期限届满导致查封的财产自动解除查封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