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21591号
原告:张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罗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罗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季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郑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张某诉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季某、郑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张某申请追加季某、郑某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