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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有限公司、陈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21553号 原告:陈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罗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罗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季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郑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陈某诉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季某、郑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陈某申请追加季某、郑某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