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64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平东居委南和园二期17栋2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MA4W9K410E。
法定代表人:徐晓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炽夫,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军,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晓钿、郑建林、中山市南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对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晓钿、郑建林、中山市南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8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部分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028********的银行存款已足额冻结800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已冻结的其他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16479号民事裁定对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405********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林颖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