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中启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2795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中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谷都大道1378号首层第四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73Q1Q9T。
法定代表人:谢斌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林,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平东居委南和园二期17栋2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MA4W9K410E。
法定代表人:徐晓钿。
被告:郑晓南,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中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晓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山市中启建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中启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中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34元,合计626元(该款原告中山市中启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中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洪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