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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马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某某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104执255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马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金马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管民二初字第01717号(2015)**三终字第01988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85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1485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