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104执255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马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金马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管民二初字第01717号(2015)**三终字第01988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85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1485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