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远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久远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吉水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724民初1872号 原告:四川某某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吉水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某某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吉水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收拒不缴纳且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某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