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远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久远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荣晟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724民初1290号 原告:四川久某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安州。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被告:陈某某,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四川久某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久某某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久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久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四川久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