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82民初2092号
原告:靖江市**重金属防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靖江市**重金属防控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重金属防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计3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