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925民初3286号
原告:河北恒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蒲洼城工业区,蒲城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脉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盛岸路256号16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恒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脉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河北恒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6520元及利息;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4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不锈钢管一批。当日原告向被告指定公司账户转款54000元。后被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原告发送钢管10根,价值12480元,余货一直未送。后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于2021年9月17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余款于2021年10月16日前退还。后被告2021年9月16日微信退款10000元,10月28日支付宝退款5000元,剩余货款26520元一直未予退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恒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恒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