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岩澄江镇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5954号 原告: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2幢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6182867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岩澄江镇水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星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20024836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岩澄江镇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