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1执157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98号18幢4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国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八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国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2022)武仲裁字第00000109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22)武仲裁字第000001090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