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106执847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98号18幢4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国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国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106执84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