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803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池国正,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宏洋大厦综合楼****v>
法定代表人:白彦军。
申请执行人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51507.65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29863.7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暂算至2019年8月7日,按年利率6%计算;以851507.65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8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财产保全申请费4297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408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截至2021年1月26日,本案的执行标的均未能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苏志勇
审判员 任新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小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