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23民初1351号
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65年11月28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陕西省洋县。
被告:***,男,生于1962年2月18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
被告:陕西天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汇新路以东曲江国际金融中心一幢一单元11层1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174839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陕西天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25年5月26日自愿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天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4元,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