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21民初2719号
原告:内蒙古宏源节水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润农节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宏源节水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润农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宏源节水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内蒙古宏源节水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宏源节水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内蒙古宏源节水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