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民初833号
原告:***农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工业园区东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原县鸿翔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庆阳市镇原县***王沟圈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社长。
原告***农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原县鸿翔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农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农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农节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农节水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69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