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
被执行人:***农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东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农节水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永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人仲裁字(2022)第13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2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至2023年2月14日,被执行人***农节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案件款6754.84元、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人仲裁字(2022)第13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