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农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工业园区(莫高实业金昌麦芽)。
法定代表人:王庆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隆盛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C座16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农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隆盛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农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隆盛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99731元、案件受理费1147元及执行费1396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