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甘0702执恢2718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丹县。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24)甘0702诉前调确9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被告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电梯维护费41300元,于2024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由于某丙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某甲公司书面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25年10月17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5年10月17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
2.2025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3.2025年10月20日、2025年11月24日、2025年12月22日、2026年1月27日、2026年2月28日,本院先后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调查反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和财付通账户。
4.2025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地产登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地产登记信息。
5.2026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6.2026年1月22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未发现执行线索。
7.2026年3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本案调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1300元,下剩41300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反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有价值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