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甘肃金张掖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235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锦绣南苑A幢二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161705835。
法定代表人:彭世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金张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青年西街粮油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25351044G。
法定代表人:李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金张掖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9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甘肃金张掖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配件费合计42735元,于2022年3月10日前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1977元,减半收取988.5元,由被告甘肃金张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给原告退还988.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2年3月18日,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张掖市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
3.2022年3月18日、2022年3月22日、2022年4月8日、2022年5月6日、2022年6月14日、2022年7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及车辆,有存款48127.1元,已被另案冻结,本案予以轮候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及财付通账户。
4.2022年3月21日,本院工作人员通知被执行人甘肃金张掖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经理到庭了解被执行人经济状况,该公司物业经理陈述被执行人欠债较多,资金周转困难,近期无法履行案件款。
5.2022年6月20日,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甘肃金张掖商贸有限公司实地调查,该公司工作人员陈述被执行人甘肃金张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俭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逮捕,现公司欠债较多,资金链断裂,无力履行案件款。
6.2022年6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甘肃金张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俭限制高消费。
7.2022年6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甘肃金张掖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2年7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其陈述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43723.5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玲
审判员 那海燕
审判员 张燕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 鹏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