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特1732号
申请人:广州市**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晖悦三街6号(J-14)8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琉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琉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
申请人广州市**展示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海劳人仲案〔2021〕2171号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广州市**展示设计有限公司申请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自行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申请离职,其在***审上也是予以明确的。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单位的设计总监要求其离职的证据,没有经过申请人确认,不能代表公司,且被申请人也未向公司人事确认即申请离职。由此可见,被申请人是主动申请离职,而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综上,请求撤销本案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故本案针对申请人的主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应撤销的情形。
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仲裁裁决对事实的认定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予撤销的情形以及作出的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以此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其要求撤销终局裁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展示设计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海劳人仲案〔2021〕2171号终局裁决的申请。
本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州市**展示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 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