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嘉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顺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嘉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525民初1126号 原告:内蒙古顺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5MA13QB054U)。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镇三委077号(哈达加油站附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嘉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91MA0N07LR1F)。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开发区水域蓝湾小区C24#-109。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顺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嘉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顺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顺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其真实意思。依法应准予原告内蒙古顺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顺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内蒙古顺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