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祥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四川祥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7民初258号 原告:四川某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川县庆宁乡。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受理后,原告四川某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四川某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