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燕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1执70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燕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厂胡同北巷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健兴利珠宝有限公司,住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31号中盈珠宝工业厂区厂房七B10-8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燕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健兴利珠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10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35万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健兴利珠宝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地址经营且其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大街26号-1至2层华府大厦已被鄂尔多斯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广东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投资的广州钻石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6.00%的股权、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42%的股权、深圳市中金创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1.43%的股权、深圳市珠宝贷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33%的股权并向广东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后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核实,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10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