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燕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2执异101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地下二层A037。
法定代表人:刘宝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锴,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燕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厂胡同北巷1号。
法定代表人:胡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悦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静,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燕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华公司)与北京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京仲裁字第0801号裁决。燕华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通公司提出执行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通公司称,第一,申请人的注册地虽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但注册地仅是一个虚拟地址,根本原因是申请人原是东城区宝华里危改项目的实施主体。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申请人一直在宝华里项目拆迁区内位于沙子口路×××号的原鸿霞时装店原址办公,直至2014年7月该项目被东城区政府收回,申请人从未在该地点以外的任何地址办公经营;第二,自2014年7月宝华里项目被东城区政府收回后,申请人已从原经营地址迁出,一直在北京市朝阳区辛庄村×××号院内的一处房屋办公,接待拆迁居民来访,处理项目善后事宜。仲裁案件审理期间,仲裁庭文件也是邮寄至申请人位于朝阳区的实际经营地址。综上,本案不应由贵院管辖,申请人认为应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执行。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执行燕华公司申请执行中通公司股东仲裁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京02执807号。后本院向中通公司寄送传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询,中通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签收上述文书。本案中,中通公司所提执行管辖异议的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19年7月17日,本院收到异议申请日为2019年7月18日,执行管辖异议的立案时间为2019年7月19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本案中,中通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到提出执行管辖异议,已经超过十日的期限要求,故其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詹 同
审判员 贾奕良
审判员 姜高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朱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