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燕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2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燕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厂胡同北巷1号。
法定代表人:胡冰。
被执行人:北京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地下二层A037。
法定代表人:刘宝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801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百一十三万三千九百四十七元二角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世军
审判员  梁立君
审判员  王玮珂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