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燕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2执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燕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厂胡同北巷1号。
法定代表人:胡冰。
被执行人:北京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地下二层A037。
法定代表人:刘宝新。
北京燕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8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燕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四百一十三万三千九百四十七元二角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通过委托系统查封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河北地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于2019年7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北京智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申请人书面表示暂不对上述股权进行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7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四百一十三万三千九百四十七元二角及利息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80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世军
审判员  梁立君
审判员  王玮珂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