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425民初84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福建省东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城郊镇东大路9号东山新苑D幢2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315537857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东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于同月30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福建省东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6,348.47元。***于同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福建省东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7元,减半收取计1513.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