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7民初5714号 原告:***,男,1963年7月3曰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71年12月20曰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65876333F,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工业园区银杏路66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温州中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9855049XQ,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灵珠大厦1幢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中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