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0324民初2054号
原告:全州县某某局,住所:全州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全州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天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全州县某某局诉被告桂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2024年6月4日,原告全州县某某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全州县某某局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计4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