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4民初3579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男,1956年8月14日,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建设路14号。
负责人:蒋己秀,经理。
被告:**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全州县桂黄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蒋受兵,经理。
原告***与被告***、**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以被告**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海军
appoint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