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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4民初2334号
原告:仙居县政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黎南5巷31号。
法定代表人:泮崇朋。
被告:浙江耀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红旗村29号。
法定代表人:赵利森。
被告:浙江北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白塔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鑫。
原告仙居县政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耀森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北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仙居县政诚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居县政诚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计191元,由原告仙居县政诚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虔立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葛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