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森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耀森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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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24民初3033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
被告:浙江耀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次坞镇红旗村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95659341E。
法定代表人:赵利森。
原告***与被告浙江耀森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耀森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耀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利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付给原告人工费及材料费9700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间,被告承包了仙居北特医疗器械新建厂区工程建设,被告承包给原告仙居北特医疗器械新建厂区屋面泡沫混凝土,经双方结算工程款148270元,除去借用被告水泥910元,途中被告已支付款项(2020年5月26日付30000元,2021年2月12日付20000元),余款97000元,至今没有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拨打其电话不接,只得具状起诉。综上所述,被告共欠原告人工费及材料费共97000元。事实清楚,原告有工程量结算清单及开的发票和合同为据,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工程材料款及人工费,完全合理合法,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原告请求法院尽快立案审理,并依法判准原告如上之诉讼请求,特此诉讼。
被告耀森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的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泡沫混凝土屋面保温施工合同》、屋面泡沫混凝土工程量结算清单、代开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转账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接收原告工作成果后应及时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其至今未付清报酬,已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耀森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报酬9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被告浙江耀森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福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