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世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盛世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执24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世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江海西路990-2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T9QNY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盛世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7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盛世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价款6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计算年利率6%计算)。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盛世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2元减半收取751元、保全费690元,二项合计1441元(江苏盛世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江苏盛世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我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694元,扣除执行费927元后,发放申请执行人15767元。 执行过程中,经向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全国司法查控系统等部门调查,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情况。经向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大额存款。 2、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已委托宜丰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213民初7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黎 鹏 审判员  蔡 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