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338号
申请人:江苏盛世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海西路990-20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梓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关于申请人江苏盛世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梓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盛世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梓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价值5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盛世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梓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江苏盛世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斌